“從價計征”:煤炭資源稅改的必由之路
添加時間: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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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8-21
從量計征是定額征收,它是按照資源的開采量,以數量確定一個稅額進行計算,稅額=數量×單位稅額;從價計征是定率征收,是按照資源銷售的價格、按照一個比率(如5%)來進行計算,稅額=金額×稅率。主要區別在于,“從價計征”反映煤炭價格變動,有利于提高煤炭的利用效率,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過度依賴煤炭的局面;“從量計征”最大的局限在于沒有考慮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浪費和對環境的破壞成本,也不能反映資源的稀缺性和資源價格的變動。
煤炭資源稅屬于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應該采取合理開采、節省使用的原則。“從價計征”僅與產量有關,并沒有隨著資源產品價值的不斷提升而產生溢價,導致豐富的煤炭資源優勢沒有很好地轉化為地方經濟和財政優勢。弱化了資源稅對國家與企業之間利益分配的調節功能,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還有,資源稅額偏低的同時,地方性收費過高,從總體上反而造成了企業沉重的負擔。
通過提高煤炭資源稅稅負,地方財力在明顯增加的同時,也積極促進了煤炭資源的節約開采和使用,有利于地方經濟轉型發展。
對煤炭企業而言,目前國家在征收資源稅的同時,各地區也在收取煤炭資源稅以外的補償費。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將煤炭資源稅率按照1993年的煤炭資源稅標準,即所有煤炭一律按照0.3-5元/噸計征,調整為普通煤種仍按0.3~5元/噸進行征收,焦煤按8-20元/噸進行征收。第二,煤炭企業生產除了要繳納國家相關稅收,還要繳納資源補償費用。如有的地區交納的主要費用有:地方經濟發展費,按20元/噸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按企業銷售收入及回采系數計算,約為收入的1%;此外還需要繳納采礦權價款、排污費等各類收費。
若煤炭企業從量計價按每噸3元計的稅負,約占企業銷售收入的2.5%左右。
煤炭資源稅也應當根據資源品位、回采率、企業經營水平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采取浮動比例稅率,范圍可以在5%-10%之間,不搞一刀切。這樣既可以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又能夠合理地將資源礦產品位、收入級差有機結合起來,減少了改革阻力,體現稅制的靈活性。
經測算,如果采取2.5%的稅率實行從價計征,煤企稅收負擔將與3元/噸從量計征基本持平;如果采取5%的稅率實行從價計征,煤企稅收負擔將與6元/噸從量計征基本持平。
而適度地提高資源稅稅率,可以做到既不明顯增加煤企稅收負擔,又利于增加地方財稅收入。
政府也需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要求資源稅的改革既要調整現行的稅率和稅收范圍,也要對現有的費用征收作出調整。第一,根據實際情況來看,現有資源稅稅目分類不合理,無法體現不同煤炭種類的稀缺性,需要在現有“煤”和“焦煤”兩個稅目基礎上增設肥煤、氣煤、氣肥煤、1/3焦煤等,以更好地體現對稀缺性資源的補償力度,均衡企業稅負。第二,目前煤炭企業繳納的稅費涉及稅務、國土、環保等多個部門的既得利益,缺乏統一科學的設計,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個別不規范、不透明的情況。應以理順分配關系為切入點,推進“費改稅”,可逐步將部分收費項目轉變為相關稅種,使納稅人的稅費負擔清晰化、法制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