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對電煤實行臨時價格干預。適當控制合同電煤價格漲幅,規定2012年度合同電煤價格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的5%。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市場交易電煤規定最高限價,秦皇島等環渤海地區主要港口5500大卡電煤平倉價最高不得超過每噸800元;通過鐵路、公路運輸的電煤市場交易價格,不得超過煤炭生產經營企業2011年4月底的實際結算價格。電煤價格在全國范圍內基本穩定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及時公告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二是全面清理整頓涉煤基金和收費。除依法設立的基金外,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設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必須在2011年底前取消;省級政府已依法設立的,最高征收標準每噸不得超過23元,低于每噸23元的維持現有水平不變,沒有設立的不得設立;各地不得區分省內外用煤按不同標準征收基金和收費。
三是適當提高電價。自2011年12月1日起,將全國燃煤電廠上網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約2.6分錢,將隨銷售電價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4分錢提高至0.8分錢;對安裝并正常運行脫硝裝置的燃煤電廠試行脫硝電價政策,每千瓦時加價0.8分錢,以彌補脫硝成本增支。
上述措施共影響全國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平均提高約3分錢。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制度,80%的居民戶電價不作調整。